据悉,《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日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准予发布,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《办法》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(隐患)的防治活动,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的预防、应急、治理和治理工程维护。《办法》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范围,确立了“辖区责任、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”的防治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,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费用承担,并完善和细化了现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。《办法》的出台,是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里程碑事件,有着深远的意义。
深圳市地质灾害类型主要分为边坡(包括崩塌、滑坡和不稳定斜坡)、岩溶塌陷和海水入侵三大类,总量大,分布广,治理任务艰巨。从深圳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来看,人为活动是地质灾害(隐患)的主要成因,而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高密度的建设活动,不能再延续轻预防、出现问题再治理的老路子。具体防治工作中,也存在着地质灾害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不明、工作制度不完善、责任人难认定、应急处置程序复杂等诸多问题。
目前已颁布的国务院《地质灾害防治条例》和《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》比较原则、笼统,缺乏针对深圳实际的操作性规定。201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《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》(国发[2011]20号)中也明确要求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,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抓紧制定完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。鉴于以上情况,根据国务院的要求,针对深圳市的地质环境特点及存在问题制定深圳地方法规,十分必要。